重庆市万州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重庆市万州区图书馆。
本单位住所是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59号。
第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为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万州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55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和利用文献资料,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文献流通工作,主要包括文献资料外借、文献阅览、文献传递等工作;
(二)开展文献收集工作,主要包括文献采访、文献分类、文献标引、文献编目、加工整理等工作;
(三)开展文献保存工作,主要包括文献收藏、文献保护、文献调配等工作;
(四)开展文献开发利用、科研课题及学术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图书情报资料等利用服务工作,以及著作出版、科研立项、学术论文发表等工作;
(五)开展新型图书馆业务拓展与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数字图书馆、24小时自助图书馆、手机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 “一卡通”和总分馆制的建设与服务等各项新型业务工作;
(六)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乡镇、街道图书室业务指导、文化共享工程业务指导、全民阅读活动指导等工作;
(七)开展文化交流、传播工作,主要包括对外文化交流,利用馆藏资源传播知识文化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任命本单位理事会理事长,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单位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本单位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单位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采取委派、征选或推送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代表2名,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
区财政局代表1名,由区财政局委派产生;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表1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派产生;
本单位代表2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由本单位推荐产生;
社会知名人士1名,由举办单位推荐产生;
基层文化工作者及服务对象2名,由举办单位征求相关服务对象意见后推荐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定修改并审定章程;
(二)审定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本单位主要管理制度;
(五)审议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的馆长(行政执行人)人选;
(六)审议馆长提名推荐的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草案;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组织对本单位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向举办单位报告年度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促进本单位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有效沟通;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通过本单位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馆长及副馆长组成的管理层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三届。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选。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单位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单位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行;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受书面委托的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单位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单位内部绩效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理事会会议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前,属于党组织研究决策、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决定或讨论后,再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日常业务及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馆长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党组织研究决策、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决定或讨论后,再由馆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成立中国共产党重庆市万州区图书馆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本单位管理机构和编制。本单位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条 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图书馆在公共文化公益服务方面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理事会和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涉及本单位全局性、长期性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精神文明、人才队伍建设、群团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党支部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安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党内表彰、党内重要奖励事项等;
(四)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本单位人事、分配的重大事项,包括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聘任及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绩效分配方案;
(五)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单位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本单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本单位合并、变更、解散以及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支部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支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支委会,对理事会、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发现理事会、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或馆长的支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或馆长办公会前就支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管理层的支委成员在理事会、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支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参加理事会、管理层决策会的支委成员要及时将决策情况向党支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要建立本单位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市委和区委要求的做法,党支部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职工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图书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图书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图书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图书馆声誉,维护图书馆利益,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资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所有藏书,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图书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万州区图书馆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